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2014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协作、具有活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行政部门、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后勤部门的中层干部。党群组织的中层干部依照各自章程换届选举产生,在届中调整、选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校党委视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思想上自觉与中央保持一致,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以及较强的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阵地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教育事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学校改革发展中作出显著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统筹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能正确处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中。
(五)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处事公道。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有民主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含)以上;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提拔担任中层正职,除符合基本条件与资格外,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三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相应管理工作经历。
(五)提拔担任中层副职,除符合基本条件与资格外,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提拔担任教务处、科技处和二级学院行政领导正职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拔担任教务处、科技处和二级学院行政领导副职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干部培训经历,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提拔担任党、工会、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干部,须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提任中层副职干部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换届时,男性中层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中层干部年满53周岁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十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一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中层干部集中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定向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会议投票推荐包括学校干部会议推荐、下属二级学院会议推荐等方式。
学校干部会议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民主党派、知联会负责人,部分党代会代表,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省市级“两代表一委员”,近三年退下来的校级老领导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推荐的具体职位,人员范围可适当调整。
下属二级学院(教学单位)会议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全体教职工。
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可由学校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可视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换届,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资格(条件)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并就廉政等情况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可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初步人选,报党委书记与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由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总支、校工会、校团委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推荐产生的书记、副书记,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建议人选,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 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四)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交校党委会讨论。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分管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全体中层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学院(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
(四)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
(五)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分工会主席、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
(六)考察对象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代表。
(七)其他有关人员。
非中共党员考察对象,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所在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提拔、调整,由校党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校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应和上级有关部门充分协商,讨论决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在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主要简历、拟任职务等;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采取在校园网上发布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经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或领导班子集体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选举结果报校党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报校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竞争性选拔中层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若中层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干部选人条件和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党员中层干部在行政和党务岗位轮换任职,提倡中层干部在党政职能部门与分院岗位轮换任职,同时积极推荐干部到校外挂职锻炼或任职。涉及人财物重点岗位的中层正职干部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干部交流由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需交流,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个二级学院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在组织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同时担任中层干部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会讨论中层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湖职院委·湖电大委〔2012〕3号)同时废止。